本文介紹了勞動仲裁調解及因為一字之差需要撤銷立案又重新立案的小插曲,並摘抄了一下與之相關的法律條文供參考。
在上一篇中,我介紹我於 2021 年 2 月 18 日去朝陽區勞動仲裁爭議院立案了,當時我被告知必須走「調解」這一步,於是立案之後的下一步就是等調解通知。其實調解就是:調解員透過與雙方溝通,企圖讓雙方達成一致,如果達成一致了,雙方需要到爭議院簽訂相關協議。如果一部分人經過調解能達成一致,那麼就意味著進入後續步驟的案子少了,大家都省事。
8 天之後的 2 月 26 日,我收到了爭議院調解員嚴某的電話,她說她跟公司聯繫了,公司方面的給出的結果就是:願意支付之前裁員時候協商的條件也就是少於 N+1 的標準。我不想接受,既然都違法裁員了,既然公司不怕我仲裁,而我當時也被公司囂張的態度所激怒,且都已經走向仲裁這一步了,當然是要違法裁員的 2N 了。
調解員嚴某說:「你這個肯定要不了 2N,要不了那麼多」。我問為什麼,爭議院說如果是要 2N 你需要證明是違法裁員,並且你的申請書裡邊應該是寫「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我問:那能修改申請嗎?對方說:不能。除非你撤銷重新立案。
在這裡我順便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大意,一字之差就白搭。如果你想要 N+1 就是寫「經濟補償金 XX 元」;如果是公司違法裁員是可以要 2N 的,你得寫「違法裁員賠償金 XX 元」。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勞動法中看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完這一條,我們明白:公司可以裁員,但是需要滿足一些條件,且需要給經濟補償金注意這個詞,是經濟補償金。那麼給多少呢?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麼公司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怎麼給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再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兩條結合一起說明:違法裁員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合法裁員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也就是我們所說的 2N 的由來。
OK,扯遠了,回到我們的主題,調解員說我沒法要 2N,因為我寫的是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僅一字之差卻完全不同。然後申請又沒法修改,因此我只能先撤銷立案,再重新立案。
由於我是 2 月 26 日收到仲裁院的電話,說想要 2N 就得撤銷重新立案,而這一天正好是週五,後面的兩天是週末,爭議院不上班。過完週末,就是 2021 年 3 月 1 日,這天上午,我有面試,下午我就直接去了爭議院撤銷案件,並重新立案。
撤銷很簡單,然而當我撤銷了之後說重新立一下,被告知需要重新取號。而當我去重新取號的時候,前台說沒有號了,下午沒有號,只有上午有號。這個時候也才 3 點啊!下午還有這麼長時間怎麼能沒有號呢?我很無奈,但是規矩就是這樣,他們不會管你從多麼遠的地方來,坐了多長時間的地鐵來到這裡,反正下午就是沒有號(因為上午的號足夠忙到下午,人家 17:30 要準時下班,不像網際網路公司,為了應付眾多的需求,程式設計師、測試一起加班消化掉任務)。
次日,也就是 2021 年 3 月 2 日,上午,我來朝陽區勞動仲裁爭議院,重新立案。對於立案,此時我已經輕車熟路了,實際上昨天沒能讓我立案,我也沒閒著,把申請書重新寫了一份,來了直接叫號遞上去。依然是經歷:案件初審窗口叫號、影印、仲裁立案窗口叫號、簽字、拿回材料、然後走人,只是這次,我不再跟裡邊的工作人員多說一句話了,畢竟上次已經吃過閉門羹了。
這次立案沒有「調解」步驟了,立案的時候我跟工作人員說:上次你告訴我必須走「調解」,現在我們調解失敗了,我撤銷立案,重新立案補充了一些內容,這次我不調解了。
從工作人員那裡拿回立案材料之後,我出門了。後面,就是等待提交證據了。我知道這也將是一個漫長的等待,也許 1 個月,也許 3 個月,反正肯定快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