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公斷回憶錄(二):接到調解通知及重新立案

勞動公斷回憶錄(二):接到調解通知及重新立案

個人全程勞動公斷實錄

最后更新 2022/3/17 下午11:09
逃离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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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公斷

本文居間了勞動公斷調解及因為一字之差需要撤銷立案又重新立案的小插曲,並摘抄了一下與之相關的法律條文供參考。

在上一篇中,我居間我於 2021 年 2 月 18 日去朝陽區勞動公斷爭議院立案了,當時我被告知必須走“調解”這一步,於是立案之後的下一步就是等調解通知。其實調解就是:調解員通過與雙方溝通,企圖讓雙方達成一致,如果達成一致了,雙方需要到爭議院簽訂相關協議。如果一部分人經過調解能達成一致,那麼就意味著進入後續步驟的案子少了,大家都省事。

8 天之后的 2 月 26 日,我收到了争议院调解员严某的电话,她说她跟公司联系了,公司方面的给出的结果就是:愿意支付之前裁员时候协商的条件也就是少于 N+1 的标准。我不想接受,既然都违法裁员了,既然公司不怕我仲裁,而我当时也被公司嚣张的态度所激怒,且都已经走向仲裁这一步了,当然是要违法裁员的 2N 了。

調解員嚴某說:“你這個肯定要不了 2n,要不了那麼多”。我問為什麼,爭議院說如果是要 2n 你需要證明是違法裁員,並且你的申請書裡邊應該是寫“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我問:那能修改申請嗎?對方說:不能。除非你撤銷重新立案。

在這裡我順便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大意,一字之差就白搭。如果你想要 n+1 就是寫“經濟補償金 xx 元”;如果是公司違法裁員是可以要 2n 的,你得寫“違法裁員賠償金 xx 元”。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勞動法中看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完这一条,我们明白:公司可以裁员,但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且需要给经济补偿金注意这个词,是经济补偿金。那么给多少呢?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公司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怎么给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再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两条结合一起说明:违法裁员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合法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 2N 的由来。

ok,扯遠了,回到我們的主題,調解員說我沒法要 2n,因為我寫的是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僅一字之差卻完全不同。然後申請又沒法修改,因此我只能先撤銷立案,再重新立案。

由於我是 2 月 26 日收到公斷院的電話,說想要 2n 就得撤銷重新立案,而這一天正好是周五,後面的兩天是周末,爭議院不上班。過完周末,就是 2021 年 3 月 1 日,這天上午,我有面試,下午我就直接去了爭議院撤銷案件,並重新立案。

撤銷很簡單,然而當我撤銷了之後說重新立一下,被告知需要重新取號。而當我去重新取號的時候,前台說沒有號了,下午沒有號,只有上午有號。這個時候也才 3 點啊!下午還有這麼長時間怎麼能沒有號呢?我很無奈,但是規矩就是這樣,他們不會管你從多麼遠的地方來,坐了多長時間的地鐵來到這裡,反正下午就是沒有號(因為上午的號足夠忙到下午,人家 17:30 要準點下班,不像網際網路公司,為了應付眾多的需求,程式設計師、測試一起加班消化掉任務)。

次日,也就是 2021 年 3 月 2 日,上午,我來朝陽區勞動公斷爭議院,重新立案。對於立案,此時我已經輕車熟路了,實際上昨天沒能讓我立案,我也沒閒著,把申請書重新寫了一份,來了直接叫號遞上去。依然是經歷:案件初審窗口叫號、複印、公斷立案窗口叫號、簽字、拿回材料、然後走人,只是這次,我不再跟裡邊的工作人員多說一句話了,畢竟上次已經吃過閉門羹了。

這次立案沒有“調解”步驟了,立案的時候我跟工作人員說:上次你告訴我必須走“調解”,現在我們調解失敗了,我撤銷立案,重新立案補充了一些內容,這次我不調解了。

从工作人员那里拿回立案材料之后,我出门了。后面,就是等待提交证据了。我知道这也将是一个漫长的等待,也许 1 个月,也许 3 个月,反正肯定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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