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權益賠償中,我們常聽到 N+1、N+2、2N,但其實它們的概念並不相同。其實可以拆開來看:N 是一回事,+1 是另一條規定,2N 又是另外的規定。本文我將結合法律條文逐一解說。
先說 N 是怎麼來的
首先,N 指的是資遣費的計算基數,將這個基數乘以你的月薪,就可以得到公司應給付的賠償。資遣費這個名詞來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7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因篇幅過長不貼出)。好了,現在我們知道資遣費的來源,你不需要擔心自己被裁員的情況是否符合這 7 條,放心吧,基本上我們碰到的狀況都符合。
這項資遣費體現了「好聚好散」,法律要求公司依法僱用你,同時也約束公司依法裁員並給予你 N 個月薪資的補償金。
再說 N 是怎麼計算
上面提到,在符合這些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給予賠償。那麼賠多少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個條文很好理解,為了進一步幫助理解,我們來舉個例子:
- 小王進入 A 公司,工作 2 年又 1 個月。N = 2 + 0.5 = 2.5 個月工資
- 小李進入 A 公司,工作 2 年又 6 個月。N = 2 + 1 = 3 個月工資
- 小趙進入 A 公司,工作 2 年又 8 個月。N = 2 + 1 = 3 個月工資
N 為什麼要 +1?
上面說了 N 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條規定下,公司應給勞動者的資遣費。但勞動法又規定,並不是付了錢就能立刻解除!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省略)
看懂了嗎?就算公司非常守法,確實依照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給你 N 個月工資的賠償,也不能讓你馬上走!而是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或者不提前三十日通知而是直接給你一個月的錢請你離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 N+1 中「加1」的由來。所以這個 「1」就是 預告工資(或稱代通知金)。
是什麼意思呢?還是用上面的例子,小王在 A 公司工作 2 年又 1 個月,公司進行人力優化要裁掉小王,公司該怎麼做?首先給付 2.5 個月的資遣費,這條我們已經學過了。接著,假設公司需要讓小王馬上走,公司還需要給付 1 個月工資作為預告工資,否則就是今天給小王一份書面通知(不是口頭說說而已),讓小王三十天後離職。
所以,這裡我們能明白,「加1」不是必須的,公司可以只給 N 個月薪資的賠償,不加1,而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你。
至於有些公司給 N+2、N+3,等於多給了預告工資,這絕對是值得你給老闆磕頭的良心公司。
2N 又是什麼?怎麼來的?
首先 2N 是在 N 的基礎上。如果你還不明白 N 是怎麼來的,請回頭再看。或者,我直接告訴你:N 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需要給勞動者的資遣費。那如果公司就是不守法,不依勞動法規定,就把你給裁了,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條說明了什麼?就是說如果公司不按規定,違法將員工裁員,需要給付資遣費兩倍的賠償金。前面說了 N 的計算方法,小王工作 2 年又 1 個月,N=2.5。如果公司合法裁掉小王,公司需要給小王 2.5 個月的資遣費;如果公司強制違法裁掉小王,需要給 2N 的錢作為賠償金,也就是 2.5×2=5 個月的工資。
這裡,我們需要區分資遣費與賠償金兩個名詞。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依規定合法裁員的補償金額,後者是違法裁員所需賠償的金額。
看到這裡,相信你已經理解了各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由於篇幅限制,我沒有在文中貼出完整的法律條文內容,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在公眾號回覆「勞動法」來取得全部法律條文。